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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為保障金融從業人員權益,避免雇主未遵守合併契約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8011989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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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為保障金融從業人員權益,避免雇主未遵守合併契約對受僱人之權益
          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全銀工聯 (93) 字第九三○六四號函
              。
          二、  貴會九十年六月六日全銀工聯 (90) 字第九○○○五四號函,業以
              財政部九十年八月八日台財融 (一) 第九○二四三五九四號函函復在
              案。合先敘明。
          三、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金融機構之合併契約
              書,除應記載事項外,尚應包括對受僱人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另為
              保障金融機構員工權益,金融機構合併法於第十九條明定「金融機構
              依本法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
              規定辦理」,是以,金融機構依該法辦理合併時,相關員工權益係以
              勞動基準法為準據,員工權益仍受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之保障。鑑
              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係屬私法契約有關權利義務之約定,本會將督導
              存續之金融機構本於誠信原則,確實辦理,不得任意片面變更契約;
              惟如有相關勞資爭議個案,本會本於協助立場,將協請權責單位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協調處理。
          四、有關金融機構合併後員工權益之保障,係政府關切之主要重點,並攸
              關金融機構整併後之營運效益,於金融機構辦理合併時,本會將配合
              督導金融機構應確實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