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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共同遏阻詐騙犯罪,減少民眾財產損失,請配合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7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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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共同遏阻詐騙犯罪,減少民眾財產損失,請 (轉知會員機構配合辦理)
          配合辦理。
說    明:一、依據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反詐騙聯防平臺」第一次會議決議事
              項辦理。
          二、金融機構接獲警察機關通報警示帳戶後,該帳戶之被害人受騙匯款後
              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完成設立警示帳戶期間之款項 (該起迄時間由警
              察機關於通報單及公文內註明) ,如遭移轉出至其他帳戶,金融機構
              應將相關款項轉帳之資料,通報原通知設立警示帳戶之警察機關,經
              該警察機關查證後,如認為其他帳戶可疑而須列為警示帳戶者,再進
              一步通報相關金融機構設立警示,以有效阻斷詐欺集團之資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