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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請及早規劃因應新巴賽爾資本協定相關措施,並建立妥善風險管理機制,以確保法規遵循及提昇競爭力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564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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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使我國資本適足性管理及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符合國際水準,我國將參照
          國際規範修訂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預定將與國際同步於民國九十五
          年底正式實施新巴賽爾資本協定,請貴行及早規劃因應新巴賽爾資本協定
          相關措施,並建立妥善風險管理機制,以確保法規遵循及提昇競爭力。請
            查照。
說    明:一、國際清算銀行巴賽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二○○四年六月發布「
              資本衡量及適足性國際規範」 (簡稱「新巴賽爾資本協定」) ,其主
              要目的係藉由「最底資本需求」、「監理審查」及「市場紀律」等三
              個支柱,以強化銀行體系風險管理制度。本會將配合該國際規範,並
              參考歐美先進國家有關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修訂
              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
              算方法說明」等規定,以健全銀行資本配置之法規規範,並強化銀行
              風險管理制度及改善市場資訊揭露品質。
          二、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在第一支柱衡量信用、作業及市場等三種風險衡量
              方法,提供標準法及內建模型法供銀行選擇使用,其中標準法雖計算
              較為容易,至風險敏感度較低,而內建模型法須建立數量化的內部評
              等系統及風險衡量模型,雖計算較為複雜,並需增加資訊設備及人力
              培訓投資,但具有較高的風險敏感度,可提昇銀行風險管理能力,並
              於風險經妥善控管後,可達到降低資本需求及提昇經營競爭力之效益
              ;另在第二支柱監理審查方面,監理機關將透過審查程序評估銀行風
              險管理能力,若發現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欠佳,將要求銀行增提資本;
              且銀行應依第三支柱市場紀律之規範,對資本工具、風險管理制度、
              政策及管理技術等進行更多定性及定量資訊之公開揭露,亦即銀行風
              險管理策略及執行品質,亦將為未來監理之重點,及面臨市場機能之
              制衡。
          三、鑒於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除資本計提方法之改變外,其規定之主要意涵
              在於銀行風險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推展,銀行應將風險管理視為企業之
              核心競爭力,建立內部控風險管理文化並將之落實在各項業務上,包
              括提昇資訊硬體軟體功能、相關風險資訊料庫建置、作業流程的設計
              、人員培訓、引進風險移轉與沖抵技術或商品、整體資本規劃、風險
              調整後績效管理制度、組織結構及文化的調整等。良好風險管理能力
              能有效降低信用、作業及市場風險,銀行若能及早建立較具敏感度的
              風險管理機制,必能在競爭激烈的金融環境中,取得較佳的競爭優勢
              ,反之,若未能配合同業水準提昇風險管理能力,於新巴塞爾資本協
              定實施後,可能因資本計提及市場機能運作等各種直接、間接因素之
              綜合影響,逐漸形成經營劣勢。爰此,各銀行應及早瞭解新巴塞爾資
              本協定規範內容,並妥善規劃相關因應措施,考量本身業務範圍、特
              色、規模、產品複雜度等方面,釐定妥適資本管理及風險管理等經營
              策略。
          四、檢送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介 (詳附件一) 及我國對於執行新巴塞爾資
              本協定之準備情形 (詳附件二) 各乙份供參。有關本會銀行局與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全國聯合會共同成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
              」之相關研究工作報告,可至本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http:
              //www.boma.gov.tw)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專區內查詢。

附件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介
          資本衡量及適足性國際規範
          一、前言
           (一) 巴塞爾資本協定制定歷程
                    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整合,以及各國相繼採行各項金融改革措
                施,推行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促進金融體系的整合及效率的提升
                ,金融業面臨了激烈的競爭與獲利之下降,使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
                亦隨之增加。有鑑於此,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遂於 1988 年
                訂定銀行資本適足協定,要求銀行必須針對其授信資產依規定權數
                計算「信用風險性資產總額」,並據以計提 8%的最低適足資本以
                吸納其風險,此協定於 1992 年開始實施。其後並於 1996 年將銀
                行所持有之債券、股票、外匯與商品期貨等交易部位從信用風險架
                構中予以獨立出來,另以「市場風險」規定其所應計提之適足資本
                。
                    惟隨著國際金融環境的改變,銀行產業結構、風險管理方法、
                主管機關監理措施以及金融市場等皆經歷了重大的轉型。1999  年
                6 月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一個更具風險敏
                感度的「新資本適足性架構」 (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
                ork),或稱修正草案諮詢文件第一版 (Consultative Paper 1,
                CPI),將用以取代 1988 年資本協定,並於 2001 年 1  月公告「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或稱修
                正草案諮詢文件之第二版 (CP2),尋求各界意見,以及於 2003 年
                4 月公告「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修正草案諮詢文件第三版 (CP3)。
                另外,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瞭解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對各國
                銀行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分別於 2000 年至 2002 年 10 月間對新
                巴塞爾資本協定舉行第一次、第二次、第二.五次及第三次之「量
                化影響研究」 (QIS)。其後,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
                員會業於 2004 年 6  月公告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定案版,將於
                2006  年底開始實施標準法及基礎內部評等法之信用風險衡量方法
                ,至於進階內部評等法之信用風險衡量係自 2007 年底開始實施。
           (二)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基本架構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基本架構,係於現行銀行適足資本協定之
                「最低資本需求」外,增加「監理審查」及「市場紀律」,使成為
                三大支柱相輔相成的架構。並在規定應計「最低資本」之信用及市
                場風險外,增加對「作業風險」計提適足資本之的規定。其中對信
                用風險衡量方法,以授信對象信用評等取自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者,
                稱之為「標準法」;以內部評等模型進行評等者,稱之為「內部評
                等法」 (IRB),內部評等法又按其深入程度分為「基礎法」與「進
                階法」。其基本架構如下表:
                表一:
                ┌───────┬────┬─────────┬────┐
                │              │        │  資  本  計  提  │        │
                │支          柱│風險種類├───┬─────┤風險沖抵│
                │              │        │標準法│  內建法  │        │
                ├─┬─────┼────┼───┼─────┼────┤
                │一│最低資本需│信用風險│標準法│基礎 IRB  │資產證券│
                │  │求:      │        │      ├─────┤化信用風│
                │  │定義資本對│        │      │進階 IRB  │險抵減  │
                │  │風險性資產├────┼───┼─────┼────┤
                │  │最低比率之│市場風險│標準法│內建模型法│風險沖抵│
                │  │原則      ├────┼───┼─────┤        │
                │  │          │作業風險│基本指│進階衡量法│        │
                │  │          │        │標法  │          │        │
                │  │          │        ├───┤          │        │
                │  │          │        │標準法│          │        │
                ├─┼─────┴────┴───┴─────┴────┤
                │二│監理審查:要求主管機關對銀行資本計提、分配技術以及│
                │  │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定性及計量評估,並作必要之早期│
                │  │干預。                                            │
                ├─┼─────────────────────────┤
                │三│市場紀律 (公開揭露) 規定資訊公開揭露條件,以促進市│
                │  │場紀律。                                          │
                └─┴─────────────────────────┘
           (三)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主要目標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透過三大支柱的建立以強化銀行的風險管理
                ,其主要目標有以下五點:
                1 持續增進金融體系之安全與穩健,在新架構下至少維持與目前資
                  本水準相當之應計提資本。
                2 強調金融機構間公平競爭。
                3 採用更完善的方法以處理風險。
                4 資本適足性方法應與銀行業務活動及暴險程度保持適當敏感度。
                5 主要係以規範國際性大型銀行為重點,惟其所揭示準則亦適用於
                  各種複雜程度不同的銀行。
          二、信用風險
           (一) 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對金融機構信用風險,提供了兩種衡量的方
                法:標準法 (Standardizd Approach) 和內部評等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IRB)。其間主要差異在於,標準法係依據合格外部
                信用評等決定信用風險權數,內部評等法則依內部風險成分因子之
                估計值,計提資本需求。內部評等法又按其深入程度分為基礎法 (
                Foundation IRB Approach)  和進階法 (Advanced IRB Approach)
                。採基礎內部評等法之銀行,須自行內建「違約機率」 (Probabi-
                lity of Default, PD)  估計,其餘「違約損失率」 (Loss Given
                Default, LGD) 、「違約暴險額」 (Exposure At Default, EAD)
                及「到期期間」 (Maturity, M)  等風險成分值,由主管機關訂定
                ;至於採進階內部評等法者,銀行須估計「違約機率」、「違約損
                失率」、「違約暴險額」及「到期期間」等風險成分值,並將風險
                成分值代入規定之風險權數計算式,以計算信用風險性資產額。
                    相較於一九八八年資本協定對信用風險一體而主觀的認定,新
                巴塞爾資本協定強調依借款人種類及信用評等訂定風險權數,另有
                鼓勵銀行增進風險管理水準,若銀行符合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
                會所訂的基本規範和公開揭露要求,並經主管機關審核核准.則可
                使用較複雜的內部評等法。而銀行在選擇計提方法時,原則上可採
                「漸進」方式,由簡單的方法改採較精緻的方法,但不能反向採用
                ,亦即可由標準法改採基礎內部評等法,但不能由基礎內部評等法
                改採標準法。標準法之信用風險權數如下表:
                表二:標準法之信用風險權數
                ┌────┬──────────────────────┐
                │外部信用│債權對象                                    │
                │        ├───┬──────────────────┤
                │        │政府及│銀行及證券公司 (2)                  │
                │        │央行 (├───┬──────────┬───┤
                │        │1)    │方案一│方案二 (依個別信評) │一般企│
                │        │      │ (依國├────┬─────┤業    │
                │        │      │家信評│一般債權│短期債權 (│      │
                │        │      │次一等│        │三個月內到│      │
                │        │      │級)   │        │期)       │      │
                ├────┼───┼───┼────┼─────┼───┤
                │AAA~    │0 %  │20%  │20%    │20%      │20%  │
                │AA-     │      │      │        │          │      │
                ├────┼───┼───┼────┼─────┼───┤
                │A+~A-   │20%  │50%  │50%    │20%      │50%  │
                ├────┼───┼───┼────┼─────┼───┤
                │BBB+~   │50%  │100 %│50%    │20%      │100 %│
                │BBB-    │      │      │        │          │      │
                ├────┼───┼───┼────┼─────┤      │
                │BB+~BB- │100 %│100 %│100 %  │50%      │      │
                ├────┤      │      │        │          ├───┤
                │B+~B-   │      │      │        │          │150 %│
                ├────┼───┼───┼────┼─────┤      │
                │低於 B- │150 %│150 %│150 %  │150 %    │      │
                ├────┼───┼───┼────┼─────┼───┤
                │未評等  │100 %│100 %│50%    │20%      │100 %│
                ├────┼───┴───┴────┴─────┴───┤
                │        │(1) 主管機關得對政府或央行之本位幣債權規定適│
                │        │    用較低風險債數,同時對銀行債權在三個月內│
                │        │    到期者,可適用較政府債權次一個等級風險權│
                │備    註│    數,但不能低於 20 %。另如有符合規定條件│
                │        │    之出口信評機構對各國政府進行評等,亦可依│
                │        │    其評等結果決定風險權數。                │
                │        │(2) 證券公司的監理規範如與新資本協定內容相符│
                │        │    者,可比照銀行債權方式處理。            │
                └────┴──────────────────────┘
                    至於銀行若欲採用內部評等法,依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布之步驟如下:
                1 將風險性資產分類為一般企業、零售業務、金融機構、主權國家
                  、專案融資 (Project Finance)、及權益證券等六類交易對象類
                  別 (Classes of Exposure),分別定義每一資產類別相關風險成
                  分之參數或預估值,如:違約機率 (PD)、違約損失率 (LGD) 、
                  違約暴險額 (EAD)  及到期期間 (M)。
                2 依內部不同信用評等的相關風險成分,以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公
                  式,計算風險權數 (Risk Weight, RW)。
                3 向主管機關證明所採用的內部評等制度及信用風險管理機制符合
                  最低要求 (Minimum Requirements) 。
                4 通過主管機關的審查作業。
           (二) 信用風險抵減與資產證券化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承認銀行得以使用沖抵方法降低信用風險,
                並享受較低之風險權數。降低信用風險的方法可區分為信用風險抵
                減 (Credit Risk Mitigation) 及資產證券化 (Securitization)
                兩大類。
                1 信用風險抵減
                      信用風險抵減 (Credit Risk Mitigation, CRM)  係指銀行
                  藉由徵取擔保品、保證或信用衍生性商品,或是根據淨額結算協
                  議對單一交易對手之資產及負債進行淨額結算,以降低銀行授信
                  風險。當銀行收有合格擔保品時,在計算交易對手的信用暴險所
                  需提列之法定資本時,可考慮該擔保品的風險沖低效果。銀行可
                  選擇採簡易法 (The Simplified Approach)  或複雜法 (The C-
                  omprehensive Approach)  來沖抵信用風險,但不得同時採用,
                  兩種方法均認可部分擔保,但只有複雜法允許標的暴險與擔保品
                  間的「到期日錯配 (Maturity Mismatch),指所使用信用風險抵
                  減工具的剩餘期限小於標的暴險資產的剩餘期限」。
                      其中簡易法保留一九八八年舊協定的替代法,即是不需要計
                  算擔保品折減率,有擔保暴險部位的風險權數直接適用擔保品的
                  風險權數,但有最低 20 %風險權數;另外,擔保品抵押期間至
                  少應與所擔保的信用風險部位暴險期間相同,即是不能有到期日
                  錯配,而且至少每六個月要作一次市價評估。
                      至於複雜法則要考量未來市場價值波動,評估對交易對手及
                  擔保品調整後的曝險額 (Adjusted Exposure),並依標的債權、
                  擔保品種類及擔保品幣別之不同,在評估擔保品之風險沖抵效果
                  時,予以折減 (Haircuts) 。
                      在簡易法下承認之合格金融擔保品種類如次:
                (1) 約當現金,如在貸款銀行之現金存款。
                (2) 黃金。
                (3) 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一定等級以上之債券。
                (4) 未經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如屬銀行發行者,在
                    符合一定條件規定下,可承認為合格金融擔保品。
                (5) 被納入主要交易所市場指數之權益證券。
                (6) 特定之集合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基金。
                2 資產證券化 (Securitization)
                      資產證券化 (Securitization) 係銀行透過證券化作業將其
                  風險性資產賣出,以降低信用風險。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的信
                  用風險分散給投資人。「資產證券化」又可分為傳統型資產證券
                  化 (Traditional Securitization) 及組合型資產證券化 (Syn-
                  thetic Securitization),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係將資產或債權於
                  法律上及實質上,由原持有者轉讓於第三者,通常為特殊目的個
                  體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P),並由其發行資產擔保證
                  券。組合型資產證券化係利用衍生性商品將特定資產 (或資產群
                  組) 之信用風險移轉給第三者之組合式交易。近年來,各類創新
                  型態的組合型證券化商品,不斷的被發展出來,但無論何種類型
                  ,均須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所規定之嚴格認定標準。
                      在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的眾多標準中,「關係完
                  全切斷」 (Clean Break)  是創始機構 (Originator) 應嚴格遵
                  守的原則。證券化的資產必須符合法律上及實質經濟上的隔離,
                  亦即證券化資產之相關重大信用風險已移轉予第三人,且在創始
                  機構 (移轉者) 破產或被接收,移轉者及其債權人仍完全不能對
                  該資產有任何權力主張,並須經法律上確認。
                      為避免一些銀行利用結構融資 (Structured Financing) 或
                  資產證券化以規避適足性資本之提撥,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已發展
                  出標準及內部評等法,處理資產證券化時銀行所面臨的風險資本
                  計提。
          三、作業風險
                  作業風險係指起因於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之不當或失誤,或因
              外部事件造成損失之風險,包括了法律風險但排除策略及信譽風險。
              作業風險衡量方法有三種,包括基本指標法 (BIA)、標準法 (SA) 或
              選擇型標準法 (ASA)、進階衡量法 (AMA)  等三種由簡而繁之衡量方
              法。銀行可就某些業務使用基本指標法或標準法,而其他業務使用進
              階衡量法,惟一旦選擇使用較複雜的方法後,非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便不能再回頭使用簡易的方法,若主管機關察覺銀行不符合採行較複
              雜方法所需遵循之適用標準,可強制要求銀行回復採行較簡易之方法
              。各種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方法簡要說明如下:
           (一) 基本指標法:
                    此一方法係以單一指標計算作業風險資本計提額;銀行須計提
                之作業風險資本額為前三年平均營業毛利 (Gross Income) 乘以
                15%。
           (二) 標準法或選擇型標準法:
                    標準法係將銀行營業毛利區分為八大業務別,分別為企業財務
                規劃業務 (風險係數 18 %) 、財務交易與銷售業務 (風險係數
                18%) 、消費金融業務 (風險係數 12 %) 、商業金融業務 (風險
                係數 15 %) 、收付清算業務 (風險係數 18 %) 、代理業務 (風
                險係數 15 %) 、資產管理業 (風險係數 12 %) 及消費經紀業務
                 (風險係數 12 %) ,仍以前三年平均營業毛利乘以風險係數計算
                作業風險資本計提額。銀行在徵得主管機關同意後,亦可使用「選
                擇型標準法」,將消費金融及商業金融業務改以授信餘額乘上固定
                比率 (0.035),以取代營業毛利,其餘業務別方面,仍以營業毛利
                作為計提指標。
           (三) 進階衡量法:
                    進階衡量法係以作業風險所引致之損失紀錄資料為基礎,透過
                銀行內部作業風險衡量系統計算作業風險資本。為鼓勵銀行逐步蒐
                集內部損失資料,積極發展各式計量模型,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並未限定使用方法及模型機率分配的假設。
                  另前述三種方法之適用標準,在基本指標法方面,使用上並無資
              格限制,但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仍建議應遵循委員會所公布「
              作業風險管理與監督準則」。至於標準法 (或選擇型標準法) 與進階
              衡量法則需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方可使用。
          四、監理審查
                  主管機關的監理審查對最低資本要求規定 (第一支柱) 與市場紀
              律 (第三支柱) 而言,是一項相當重要的配套措施。新巴塞爾資本協
              定的第二支柱是要確保每家銀行具有健全的內部評估程序,並且可以
              依據對銀行風險所做的完整評估來預估資本適足性,透過適當的監理
              審核作業,確保銀行自有資本額與其整體風險特質相匹配,並協助主
              管機關在銀行資本無法支應風險時,及早採取處置干預措施。監理審
              查的原則 (Principle)  如下:
           (一) 銀行應有與風險程度相當之整體資本適足性評估作業程序,及維持
                適足資本之策略。
           (二) 主管機關應審查及評估銀行內部資本適足性衡量及策略,及其監督
                及控管遵循法定資本比率之能力。當主管機關對評估結果不滿意時
                ,應採取適當監理措施。
           (三) 主管機關應期使銀行在高於最低法定資本比率狀況下營運,並有權
                要求銀行維持超過最低水準之資本。
           (四) 主管機關應及早干預,以避免銀行資本低於支撐其風險之最低水準
                ,且於銀行資本無法維持或恢復時,採取快速導正措施。
                  此一程序之實施及加強審核現階段第一支柱未完全處理之風險,
              例如信用集中風險、銀行簿利率風險、經營策略風險及景氣循環效應
              等,需要主管機關與銀行更加密切的聯繫,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強調銀
              行管理階層應發展內部資本評估程序,以及配合銀行獨特的風險組合
              和控管環境而設定資本目標;但是即使維持較高之資本水準,亦無法
              替代良好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之重要性。
          五、市場紀律 (公開揭露)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是由三個相輔相成的支柱架構而成,其中第三
              大支柱為市場紀律,具有增強適足資本管理及其他監理效果的能力,
              可促進銀行及周邊金融體系的安全與健全。因此,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建議銀行應定期發布有關資本種類、風險部位及銀行應有的資本適足
              率等資訊,使市場參與者能評估銀行的償付能力、資本適足性及判斷
              該銀行風險管理及營運是否健全,並藉助市場參與者之影響力,促使
              銀行產生自我約束的作用,發揮「市場紀律」功能。要求揭露內容包
              括:
           (一) 銀行本身至少對每年公開揭露下述彙總資料,包括資本結構及資本
                結構組成的內容;並需揭露資本工具之主要條件及特徵,加以詳細
                說明。而且銀行應公開揭露包括資產及負債評估、攤提及所得認列
                之會計處理原則等資訊。
           (二) 銀行應公開揭露有關其風險部位與風險管理策略質化及量化的資訊
                。
           (三) 銀行應公開揭露依巴塞爾資本協定所規定之方法所計算的數據,包
                括資本適足率、風險暴露值。銀行並應提供影響其資本適足部位相
                關因素分析,包括:
                1 資本結構的變動分析及其對主要比率及整體資本部位的影響。
                2 在緊急情況時,需透過資本市場籌資之應變計劃。
                3 資本管理策略及未來資本計劃之考量。
                上述公開揭露之項目係分別以資訊揭露範圍、資本結構、資本適足
                率、信用風險一般性揭露內容、信用風險標準法、信用風險進階衡
                量法、權益投資、風險沖抵、資產證券化、市場風險標準化、市場
                風險內部模型法、作業風險及銀行簿利率風險等十三張表格做不同
                之細部規範,並要求銀行以定性及定量方式進行公開揭露。
               (註:金管會銀行局與銀行公會所共同成立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研
              究小組」之相關研究報告可至金管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新巴塞爾資
              本協定專區內 (http://www.boma.gov.tw)  查詢,另有關新巴塞爾
              資本協定之相關資訊可至國際清算銀行網站 (http://www.bis.orcg
              )  查詢。)

附件  二:我國對於執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準備情形
          一、建構監理機關與銀行業者共同合作之機制
                  為協助銀行順利推動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並強化銀行業之風險管
              理能力,金管會與銀行公會成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 (簡
              稱共同研究小組) ,研究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相關規範後,再研提如何
              推動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執行措施,使銀行在推動過程中,得藉由分
              享同業經驗而順利推動,並建立監理機關與銀行業者共同合作的機制
              。
          二、共同研究小組的具體成果
                  共同研究小組共有 21 家本國銀行及 2  家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台灣金融研訓院) 參與,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的具體成
              果:
              .已完成對 BaselⅡ第 2  次及第 3  次諮詢文件之研究工作 (相關
                內容登載於本局網站) ,並已舉辦數場說明會,使銀行相當重視新
                巴塞爾資本協定,並已有銀行已建構完成信用風險進階內部評等法
                 (IRB advanced approach for credit risk)  之相關架構。
              .至於二○○四年六月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發布定版
                新資本協定比較及影響的分析,共同研究小組目前正著手進行,預
                計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底前完成。
          三、本國銀行初步試算結果分析
           (一) 背景說明:
                .試算對象:10  家參與共同研究小組之銀行
                .試算版本:第三版諮詢文件 (CP3)  的標準法
                .試算項目:包括銀行資本適足率影響較為重要之項目,包括消費
                  性貸款、企業放款、國家主權、逾期放款、對銀行/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之債權、保證 (信用衍生性商品) 、作業風險計提、擔
                  保品、零售型企業及附條件交易等項目。
           (二) 結果說明
                .10  家參與試算銀行之資本適足率平均下降 1.3393 %。其中使
                  資本適足率降低的因素主要為新增作業風險之資本計提及新協定
                  對逾期放款要求增加計提資本之影響。
          四、推動建置信用風險分析資料庫整合平台
                  由於採內部評等法衡量信用風險,新資本協定要求 PD 估計至少
              有 2  年資料,而 LGD  及 EAD  估計至少有 7  年資料,本會為協
              助銀行導入內部評等法衡量信用風險的歷史資料庫,已請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建置信用風險資料庫,該中心於已於本 (九十三) 年四月修訂
              新版「銀行授信餘額月報」報送架構,銀行並已依新架構開始報送,
              在結合該中心過去累積的徵、授信資料庫下,該中心已完整建置信用
              風險分析資料庫整合平台及信用風險衡量管理模型,將可提供國內銀
              行使用。
          五、我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態度
                  我國將與國際同步於二○○六年底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另對
              於銀行以內部評等法計提資本者,採取鼓勵及全力支持,而不強制的
              態度。而新資本協定相當多議題給予各國主管機關自行裁量,本會在
              裁量權處理上,主要考量為:1)  我國金融環境現況、2)  其他國家
              的處理方式、3)  協助業者建置符合需求的風險管理制度。
                  另為配合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本會將推動下列金融監理政策
              :
           (一) 建立符合國際規範會計制度及呆帳損失準備提列方法,使銀行資本
                計提具可比較性與客觀性:
                .推動銀行於民國九十五年第一季適用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
                  報,導入以公平價值衡量金融商品,以真實反映風險。
                .新修訂「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將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實施,以強化銀行授信資產分類及
                  備抵呆帳、保證責任準備之提列。
           (二) 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理制度
                .透過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原則的實施,結合目前 CAMELS 監理架構
                  ,隨時評估銀行採行的風險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措施之健全性;
                  並在差異化管理方式下,使承擔風險較高之銀行須計提較高之資
                  本,促使銀行落實風險管理。
                .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理制度將逐步替代目前以法規為基礎的管理方
                  式。
           (三) 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監理制度
                將參考第三支柱市場紀律的規範原則,並因應將來金融安全網機制
                回歸存款保險運作,將修訂銀行資訊揭露相關規定,以建立銀行即
                時完整揭露財務、業務、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運作等資訊,使市場
                參與者 (存款人、投資人、交易對手及專業機構) 可依據公開揭露
                資料進行交易決策,發揮市場監督力量。
          六、結論
                  我國將利用此次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實施,配合第二支柱監理審
              查程序及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建立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之銀行監理,達
              成提升銀行風險管理之目標,建構我國更安定、更健全之金融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