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
「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準用銀行、保險、證券及期貨等業別主管機
關指(認)定舉辦內部稽核人員專業訓練之機構規定。
二、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參加依「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業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或「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
則」經主管機關指(認)定機構所舉辦之銀行、保險、證券或期貨業
內部稽核人員專業訓練,並達「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訓練時數者,視同符合上開辦法每年應
參加專業訓練之規定。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銀行局公告欄、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
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復華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