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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釋示與「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許可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具相當性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566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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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釋示與「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許可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具相當性之文件,請  查照。
說    明:一、外國金控依據「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許可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檢具第 4  點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足以證明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申請許可為外國金
              控,及其在我國境內投資持有子公司之文件」及「足以證明母國金融
              主管機關願與我國合作分擔該公司合併監督管理義務、監理資訊交換
              、暨證明該公司財務業務健全之文件」。
          二、為因應外國金控所屬母國金融監理制度之差異,對於由政府控制性持
              股,而非受其母國金融主管機關監理之外國金控業者,基於政府一體
              原則,得由其母國政府管理機關出具願與我國合作分擔監督管理義務
              之文件代之。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華南金融控股公司、富邦金融控股公司、中華開發金
          融控股公司、國泰金融控股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建華金融控股
          公司、玉山金融控股公司、復華金融控股公司、台新金融控股公司、新光
          金融控股公司、兆豐金融控股公司、第一金融控股公司、日盛金融控股公
          司、國票金融控股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秘書室、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會聯絡組、本會銀行局 (一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