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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配合選舉查賄工作,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0033386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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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茲值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為配合選舉查賄工作,請切實依洗錢防制
          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查照) 。
說    明:一、金融機構對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應切
              實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二○○三五二五
              三號令有關「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八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二八○一一六四一號令有關「洗錢防制法
              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及各金融機構訂定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規定
              ,加強辦理。
          二、稽核單位應要求營業單位若發現客戶交易疑似賄選情事者,應即時向
              稽核單位通報,經稽核單位查證確有異常者,應即時通報本會,稽核
              單位並應將下列事項列入內部稽核重點:
           (一) 營業單位庫存現金有無發生異常變化。
           (二) 對大額提領現金登記情形及疑似洗錢交易通報,是否依規定辦理。
           (三) 客戶調度現金有無異常情形 (如現金提領大量要求小面額之鈔券等
                ) 。
           (四) 對大額新貸、冒貸或以原擔保品重估增貸,及有無分散借款、集中
                使用情事加強查核,並瞭解該等授信案與候選人有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