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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經持卡人同意即發給附加其他功能之卡片乙案,請轉知所有金融機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00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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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邇來民眾反映部分信用卡發卡機構於辦理換發卡片或升級晶片卡時,未經
          持卡人同意即發給附加其他功能之卡片乙案,請轉知所有金融機構,確實
          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鑒於現金儲值卡、金融卡、現金卡及轉帳卡等金融功能非屬信用卡業
              務範圍,其相關約定事項及持卡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亦與原信用卡契約
              不同,故金融機構於信用卡新增結合非屬信用卡業務範圍之金融及其
              他非金融功能時,不適用「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8 條之規
              定。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卡片業務之發展,各金融機構於發行多功能
              卡片(包括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現金儲值卡等金融功
              能及其他非金融功能之結合)時,應事先取得持卡人對各項功能約定
              事項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核發;另各金融機構於辦理卡片換發或晶片
              卡升級時,如有新增結合其他功能者亦同,且金融機構應提供持卡人
              得僅維持原卡片功能之選擇,不得強制要求持卡人換發多功能之金融
              卡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含外商銀行在
          台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社員機構)、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