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之提供,請轉知各發卡機構依說明二、三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6 年 8 月 22日全信字第2383號函。
二、發卡機構願意在核卡時即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申請書應列示「本人
□同意□不同意 貴行核卡後主動寄發預借現金密碼函(無勾選視為
不同意)」之類似文字,以尊重消費者之選擇權;另將申請預借現金
密碼之方式等相關資訊於申請書與持卡人權益手冊及網站上揭露,充
分告知持卡人。
三、發卡機構不願意在核卡時即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應將預借現金之申
請方式等資訊於申請書與持卡人權益手冊及網站上揭露,充分告知持
卡人。
四、請各發卡機構於 96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申請書之修改,並請 貴
會於 96 年 11 月 30 日前將各發卡機構辦理情形函報本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兼復 96 年 5 月 25 日消保官字第 0960004
808 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