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於受理民眾申請卡片掛失補發時, 應由持卡人本人以電話或其他事先約定之方式辦理掛失,不得接受代辦公 司代為申請。 說 明:邇來發現坊間有部分代辦公司以號稱可代辦掛失補發卡片的名義,招攬民 眾加入會員繳交會費,並請民眾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可能損及消費者權益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