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信用卡、現金卡持卡人及小額消費信用貸款申請人經辦理「親屬代償註記 」後,發卡機構如不能確認其具有還款能力,不得另行核發新卡或核准其 貸款,請 查照轉知 (查照)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亞洲信託投資公司、中聯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