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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本會 94 年 4 月 29 日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乙份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25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現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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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本會 94 年 4  月 29 日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
          項」乙份,請切實依該注意事項辦理,違反該注意事項者,本會將視情節
          輕重,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等相關法條予以處分,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會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銀 (四) 字第 0944000230 號令諒達。
          二、該注意事項自本 (94)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本會 93 年 12 
              月 28 日金管銀 (四) 字第 0938012097 號函及 94 年 3  月 10 日
              金管銀 (四) 字第 0944000136 號函有關現金卡廣告醒語內容、動態
              媒體廣告播放之規定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有關該注意事項第 13 點宣告書內容,本會另案函知。
          四、依該注意事項第 26 點第 2  項規定,各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
              如有製作媒體廣告,應於各版首次播出或刊登後次日內,以個人電腦
              可讀取之檔案格式函報本會。 
正    本:中央信託局、交通銀行、台灣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
          華僑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台灣
          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板
          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慶豐商業銀行、美國運通銀行、香港上海豐銀行、台南市第六信用
          合作社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
          行局 (第一至六組)  (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2.28 金管銀 (四) 字第 
       0938012097  號函,有關現金卡廣告醒語內容、動態媒體廣告播放之規
       定部分,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3.10 金管銀 (四) 字第 
       0944000136  號函,有關現金卡廣告醒語內容、動態媒體廣告播放之規
       定部分,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