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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信用卡、現金卡發卡機構應加強每月申報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015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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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各信用卡、現金卡發卡機構應加強每月申報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之正確性
          及時效性,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財政部 93 年 6  月 1  日台財融 (四) 字第 0934000434 號函及
              93  年 6  月 1  日台財融 (四) 字第 0930009656 號函規定信用卡
              、現金卡發卡機構應於每月15日前申報前一個月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
              ,並應加強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該函諒達。
          二、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信用卡業務
              機構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保資料
              之正確性」及「銀行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機構應於限期
              內據實申報資料,請轉知各發卡機構應加強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
              性,倘有申報資料不確實者,本會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