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會所報信用卡「正卡申請人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及「正
附卡申請人間之關係」之妥適性與是否應予規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貴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全信字第○九三六號函送財政部有關信用
卡「正卡申請人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及「正附卡申請人間
之關係」之妥適性與是否應予規範乙案,鑒於金融監理業務已於本 (
九十三) 年七月一日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稱金管
會) ,爰以金管會名義函復貴會。
二、有關信用卡「正卡申請人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乙節,同意
依貴會之建議辦理;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於信用卡申請書中,以「正
卡申請人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之方式受理附卡申請,本節
應自文到之日起正式實施。
三、至於信用卡正附卡申請人之關係,同意依貴會之建議辦理;附卡持卡
人需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本節
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四、請速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依前揭說明辦理,並應將此一規定納入貴
會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中。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9.29 金管銀票字第 099
4000492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