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之方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三四○○○四三四號
函及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三○○○九六五六號函
規定各發卡機構應每月定期申報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
,並於網站中揭露。
二、上述規定實施以來成效良好,惟有部分機構揭露方式不利查閱,爰規
定各發卡機構應自申報本 (九十三) 年十一月底信用卡、現金卡重要
業務及財務資料起,應將前揭資訊採首頁連結與表列之方式於自行網
站上揭露,以利消費者查詢。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1.17 金管銀票字第 1
0040004643 號函自 101.01.17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