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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在內稽內控制度健全之前提下,如符合一定條件,得委外辦理信用卡行銷作業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153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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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在內稽內控制度健全之前提下,如符合一定條件,得委外辦理信
          用卡行銷作業,且金融機構應事先審核該委外行銷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
          作業程序,並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前述所稱一定條件,包括下列各
          項:
          一、該行銷公司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一項;
          二、該行銷公司只接受單一發卡機構委託,且不得再委外或轉包其他事業
              或個人;
          三、金融機構應檢視過去委託該公司辦理信用卡行銷收件之品質良好;
          四、金融機構應每季提出對該行銷公司之實地查核報告,並應包含對該公
              司送件品質之評估。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公司)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
          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處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第一組至第六組、資訊室)  (並請刊登本局金
          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1.11 金管銀(五)字第
               0955000377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8 期 98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