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維護學生權益,杜未來處理爭議,及考量金融機構對所核發具學生身分
之金融卡片本身之安全管理及風險控管不易落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
,各金融機構不得核發將金融功能 (含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等) 附加
於學生身分功能卡片。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教育部 93 年 10 月 11 日台高 (四) 字第 0930128259 號函辦
理。
二、為保障現有持卡學生之權益,金融機構針對本函發布日前已發行結合
金融功能 (含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等) 之學生身分功能卡片,可
用至渠等畢業為止,惟如其間該卡片有遺失等須補換發情事,則仍須
依本函規定,發予學生未結合身分功能之單純金融功能卡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全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
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教育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會銀行局 (第二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