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失敗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轉知。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10 月 17 日全授消字第 3233 號函。 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失敗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如下: (一)債務人於債務協商作業期間,仍以債務人申請時之履約狀態列報。 (二)債務協商失敗後,應由債務人最後一次申請之履約時點,重新計算 履約情形,其中債務協商作業期間得不計入延滯繳息期間。 三、對於債務協商失敗案件之備抵呆帳提列,仍應以債權之實際逾清償期 時間予以評估並提足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