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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失敗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復如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50046849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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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失敗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轉知。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10 月 17 日全授消字第 3233 號函。
          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失敗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如下:
          (一)債務人於債務協商作業期間,仍以債務人申請時之履約狀態列報。
          (二)債務協商失敗後,應由債務人最後一次申請之履約時點,重新計算
                履約情形,其中債務協商作業期間得不計入延滯繳息期間。
          三、對於債務協商失敗案件之備抵呆帳提列,仍應以債權之實際逾清償期
              時間予以評估並提足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