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外匯指定銀行之金融機構,其外幣風險上限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53000307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茲重新規定非外匯指定銀行之金融機構,其外幣風險上限如下:
          (一)外幣風險上限,係指外幣資產扣除外幣負債之餘額(絕對值)。
          (二)非外匯指定銀行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其外幣風險
                上限以不超過其前一年淨值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二、財政部 86 年 11 月 17 日台財融第 8665319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