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局函為國內銀行得否憑大陸地區 (含海外分支機構及中資銀行)
開來之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乙
案,本局意見如說明,請參考。
說 明:一、貴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央外柒字第○九三○○二八六八七號函
致財政部金融局有關臺灣工業銀行函請釋示得否憑大陸地區開來之信
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一案,鑒於本局已於本年七月一日改
隸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稱金管會) ,爰以金管會銀行局名義
函復 貴局。
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臺
灣地區銀行 (含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
,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含其海外分支機構)
為金融業務往來,其往來範圍包括信用狀業務。故臺灣地區銀行憑大
陸地區金融機構所開來之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
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核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
可辦法」尚無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