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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20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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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
訂定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為
人民幣二萬元。
二、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自行或委託臺
灣地區金融機構向境外拋補人民幣現鈔之金額,不受前點所定限額之
限制。
三、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四一○○○八
一四號令,停止適用。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業務處、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9.28 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81
      4 號令不予適用) 修    正:依據 101.12.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
          7640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