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財政部 85 年 8 月 9 日台財融字第 85534660 號函(如附件),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正 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
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
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附 件:訂定信用合作社存款總額與淨值之比率
財政部 85/08/09 台財融字第 85534660 號
主 旨:為健全財務基礎,茲訂定信用合作社存款總額與淨值之比率,請 查照。
說 明:一、本規定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信用合作社存款總額與淨值之比率,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上開比率
以信用合作社每月日平均存款總額與平均淨值核計,淨值不包含本期
損益。
三、本規定發布前,該項比率已超逾二十倍者,限於八十八年六月底前調
整符合規定,惟應於本規定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具體調整計畫,報
部核備後,按計畫逐年調整。屆期仍超逾標準者,除依信用合作社法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
以下)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包括限制提撥社員交易分配金、理
事及監事酬勞金及社股股息。
(原財政部 85.08.09 台財融字第 8553466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