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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 85 年 8 月 9 日台財融字第 85534660 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5300049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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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財政部 85 年 8  月 9  日台財融字第 85534660 號函(如附件),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正    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
          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
          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附    件:訂定信用合作社存款總額與淨值之比率
                                    財政部 85/08/09 台財融字第 85534660 號
主    旨:為健全財務基礎,茲訂定信用合作社存款總額與淨值之比率,請  查照。
說    明:一、本規定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信用合作社存款總額與淨值之比率,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上開比率
              以信用合作社每月日平均存款總額與平均淨值核計,淨值不包含本期
              損益。
          三、本規定發布前,該項比率已超逾二十倍者,限於八十八年六月底前調
              整符合規定,惟應於本規定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具體調整計畫,報
              部核備後,按計畫逐年調整。屆期仍超逾標準者,除依信用合作社法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
              以下)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包括限制提撥社員交易分配金、理
              事及監事酬勞金及社股股息。

     (原財政部 85.08.09 台財融字第 8553466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