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三四八五三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說 明:依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95 年 7 月 11 日全信聯字第 950529
號函建議辦理。
正 本: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
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
行局
(原財政部 89.06.16 台財融字第 89734853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