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財政部六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臺財錢字第一一五四六號令(如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
正 本:(刊登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附 件: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臺財錢字第一一五四六號
發文日期:民國六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資料來源:合作金融法規彙編(八十六年九月版)第三八七頁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職位後,其副總經理及其以下人員
仍不得由理事兼任。
(原財政部 67.02.16 臺財錢字第 11546 號令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