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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層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之違規缺失省市財政廳局應逕依法令處理之規定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48010119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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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財政部 71 年 2  月 19 日 (71) 臺財融第 1118 號函有關金檢報告一
          般業務缺失由省市財政廳局逕行處理並督導改善及 74 年 5  月 30 日 (
          74) 台財融第 16754  號函基層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之違規缺失省市財政
          廳局應逕依法令處理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一:財政部  函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十日
                                               (74) 台財融字第一六七五四號
主    旨:為貫撤分層負責原則,今後對於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之違規缺失,
            貴廳 (局) 應本於職權逕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為貫徹基層金融管理之分層負責原則並加速處理時效,今後對於信用
              合作社、農 (漁) 會信用部之業務缺失,應由  貴廳 (局) 逕為處理
              ,其有違反行政命令或法律規定者,應逕行處分糾正並副知本部。其
              依照有關管理法令規定須報由本部處理者,請擬具處理意見報核。
          二  對於中央銀行等金檢單位所送達之檢查報告 (正本或副本) ,  貴廳
               (局) 亦應就檢查報告所列違規或缺失,於一個月內依說明一逕為處
              理,並副知本部、中央銀行及台灣省合作金庫。由本部逐案列管追蹤
              。

附件  二:財政部  函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71) 台財融字第一一一八號函
主    旨:為加強金融業務檢查報告之處理,簡化處理程序,俾爭取時效起見,自即
          日起對中央銀行所送有關地區性之民營基層金融機構一般業務檢查報告,
          其中除涉及行政及法律等重大事項,仍由本部處理外,其餘一般業務缺失
          ,由貴廳 (局) 逕行處理並督導切實改善。
說    明:一、依據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中央銀行所送對貴轄地區性民營金融機構 (包括中小企業銀行、信用
              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 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為爭取時效,除其涉
              及行政及法律等重大違規事項由本部處理外,其一般業務缺失事項,
              請依照中央銀行檢查報告副本,逕由貴廳 (局) 處理,並督導切實改
              善。本部不再逐案轉知。

     (原財政部 71.02.19  (71) 臺財融字第 1118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
      (原財政部 74.05.30  (74) 台財融字第 16754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