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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規定符合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款之資格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38011649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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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以下簡稱選聘辦法) 之條次變更,茲規定符合該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
          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款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符合選聘辦法第九條第四款之資格 (專業理事) 如下:
           (一) 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講師以上,曾經擔任有關金融財經課程三年
                以上者。
           (二) 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
                作五年以上者。
           (三) 取得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
                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四) 具有完整一任期之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經歷者。
           (五) 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副理以上職務二年以
                上者。
          二、符合選聘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之資格 (總經理) 如下:
           (一) 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講師以上,曾經擔任有關金融財經課程三年
                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 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
                作五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三) 取得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
                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三、符合選聘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之資格 (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
              分社經理) 如下:
           (一) 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講師以上,曾經擔任有關金融財經課程三年
                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 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
                作五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 取得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
                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四) 任職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七年以上且曾任經
                理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原財政部 88.04.16 台財融字第 88714225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9.15 金管銀 (三) 字第
               094300122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77 
               期 22717-227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