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以下簡稱選聘辦法) 之條次變更,茲規定符合該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
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款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符合選聘辦法第九條第四款之資格 (專業理事) 如下:
(一) 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講師以上,曾經擔任有關金融財經課程三年
以上者。
(二) 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
作五年以上者。
(三) 取得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
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四) 具有完整一任期之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經歷者。
(五) 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副理以上職務二年以
上者。
二、符合選聘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之資格 (總經理) 如下:
(一) 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講師以上,曾經擔任有關金融財經課程三年
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 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
作五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三) 取得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
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三、符合選聘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之資格 (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
分社經理) 如下:
(一) 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講師以上,曾經擔任有關金融財經課程三年
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 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
作五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 取得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院校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
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四) 任職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七年以上且曾任經
理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原財政部 88.04.16 台財融字第 88714225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9.15 金管銀 (三) 字第
094300122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77
期 22717-227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