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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票券商負責人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26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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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票券商負責人」,於法
          人為票券商股東,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以法人身
          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其範圍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
          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
          之代表人。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