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損及客戶
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客戶權益,爰指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為接管人,自 96 年 1 月 7 日上午 9 時起接管該
公司。接管期間停止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
接管人行使之。
依 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2 條準用銀行法第 62 條及第 62 條之 2 規定暨金
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一、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損及
客戶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客戶權益,爰依票券金融管理
法第 52 條準用銀行法第 62 條規定,指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為接管人,自 96 年 1 月 7 日上午 9 時起接管該
公司。
二、接管期間停止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
管人行使之。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