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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規範票券商以債、票券存儲保證金之存儲額計價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1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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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規
              範票券商以債、票券存儲保證金之存儲額計價方式:
          (一)以面額訂價發行之債、票券,按面額計算。
          (二)以貼現方式發行之債、票券,按發行價格計算。
          (三)分割債券(含分割之公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地方公債)按分割
                債券到期面額之 85 %計價。
          二、票券商存儲之債、票券如因市場價格大幅滑落或有其他原因,致與應
              存儲保證金金額顯不相當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補足保證金。
          三、財政部 91 年 3  月 25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10010442 號令自即
              日起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