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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78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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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七目,有關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應
              列入「新推出金融商品相關資訊」。
          二、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之年報
              ,應於股東會通過後,於公司網站上公布,並至少保留一年。
          三、票券金融公司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之
              財務報告,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於公司網站上公
              布,並至少保留一年。
          四、前三項規定,自編製九十五年度之年報暨九十五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
              起適用。
          五、財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七六○三三○號函暨八十九
              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十九)台財融(六)字第八九七六四五三二號函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公司)、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

     (原財政部 89.10.05 台財融字第 8976033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 89.12.11 (89)台財融(六)字第 89764532 號函自即日起
       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