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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申報表」及「資產證券化」等業務資料經由網際網路申報之規定如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銀局(資)字第094080000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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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申報表」及「資產證券化」等業
          務資料經由網際網路申報之規定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一百零五條及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自申報 94 年 1  月份資料起,金融機構應由本局金融機構網際網路
              申報系統 (網址為:https://ebank.boma.gov.tw ,以下簡稱本系統
              ) 按月申報「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申報表」及「資產證券化」等
              業務資料,程式代號分別為 OT004W 及 WB018W 。
          三、每月應申報資料應於次月 15 日前完成登錄,相關操作維護請參考本
              系統首頁「最新消息」範例及相關規定說明,並參閱本系統首頁左下
              方登載之「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線上申報作業說明」,依「本國銀行 (
              外國銀行) -維護時點、程序及聯絡窗口」、「本國銀行 (外國銀行
              ) -操作手冊」規定辦理維護作業。
          四、財政部 93 年 2  月 13 日台財融 (五) 字第 0935000136 號令,有
              關「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網際網路申報表」之電子郵件申報規
              定自 94 年 2  月起廢止 (改以「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申報表」
              經由網際網路申報替代,且申報內容不變) ;本局 93 年 8  月 20
              日銀局 (四) 字第 0938011459 號函規定「資產證券化案件統計表」
              之電子郵件申報方式亦自 94 年 2  月起廢止。
          五、依前述說明三之規定,94  年 1  月份資料應於 94 年 2  月 15 日
              前完成,惟鑒於適逢春節期間,且為首次申報,該月申報期限延至
              94  年 2  月 22 日。

     (原財政部 93.2.13  台財融 (五) 字第 0935000136 號令,有關「銀行
       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網際網路申報表」之電子郵件申報規定自 94 年
       2 月起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93.8.20  銀局 (四) 字第
       0938011459  號函規定「資產證券化案件統計表」之電子郵件申報方式
       自 94 年 2  月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