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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主要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責任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4000127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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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託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之公開說明書
          應記載事項主要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所受損害,
          應依民法、信託法及信託業法負其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是否應負證券交易
          法第 32 條所規定之民事責任,由於受託機構為形式發行人,與證券交易
          法第 32 條所規範之實質發行人尚有不同,受託機構得僅就實際提供之相
          關資訊或所從事活動相關資訊,有虛偽或隱匿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