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擬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應符合「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或「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801159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投資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銀行因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擬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應符合「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或「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
              種類及限額」之相關規定,不得排除適用銀行法等相關法規禁止之行
              為。
          二、前項有價證券餘額,於投資當日讓與或信託與他人者,在未增加銀行
              風險之情況下,得以當日交割後帳列結算淨額計入「商業銀行投資有
              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或「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
              定之相關有價證券之投資限額。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會員銀行) 、法商東方
          匯理銀行台北分行 (兼復貴行 94 年 11 月 10 日第 081  號函) 、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銀行局 (第一組至第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