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核定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之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
券化條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外國政府債券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五目規定之債權: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人 (發行人或保
證人)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債券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人 (發行人或保證人
)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債券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3 級以上。
(三)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人 (發行人或保證人) 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或債券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人 (發行人或保證人) 長
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債券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債務人 (
發行人或保證人)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債券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twn) 級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人 (發行人或保證人) 長
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債券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3.tw 級以上。
二、資產池均為前揭核定之債權,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應經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其評等等級;且資產池經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
司後,不得更換。上述資產池,限於具固定現金流量之前揭金融資產
(例如普通公司債) ,不得為包含股權連結者 (例如轉換公司債、附
認股權公司債) ;且上述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公開招募者,其
資產池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並應為已上市 (櫃) 者。
三、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辦理。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1.20 金管銀 (四) 字第
0958500091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5
期 2746-27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