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有效落實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16 條及銀行法第 25 條之執行,
本會業函請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於股東常會前 60 日或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
股票停止過戶日後 10 日內,針對持股 1%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提醒
股東注意,請貴公司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列為股務業務查核項目之一
。
正 本: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1.31 金管銀控字第 10
06000519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