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式商品,其相關連結標的範圍、避險專戶之設立、避險操作及履約給付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58501442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衍生性金融商品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式商品,其相關連結標的範圍、避險專戶之設
              立、避險操作及履約給付方式,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 27 條、第
              28  條及第 31 條規定辦理。
          二、銀行與客戶承作前揭商品應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
              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相關資料,並依其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
          分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11.28 金管銀(五)字第
               0950041866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228 期 325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