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銀行於國內發行新臺幣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
金融債券及募集發行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應採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
體方式為之。發行或註銷時,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23 金管銀國字第 1062000
0351 號令自 106.03.25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