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如下:
一、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
二、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三、惠譽公司 (Fitch Ratings Ltd.) 。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六、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