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會 92 年 11 月 25 日台財融 (一) 字第 0921000746 號令有關「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填報之「附表二金
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及「附表三金融控股公司合格
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填報之「
附表二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及「附表三金融控股
公司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23 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93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