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72 條第 2 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3 項規 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27 金管證期字第 099 003554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06 期 27139-271 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