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辦理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申請程序
如次:
一、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後 (即於
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之 OBU 營業項目明細表中已登載「辦理經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者) ,對於個別衍生性金
融商品之辦理,除涉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第五
點第一項第一、二款之商品外,無須再逐案申請核准。上開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應請依該應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於開辦後十五日內
檢附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等文件報本會
備查,並副知中央銀行。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擬辦理總行 (或外商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 業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得免前述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之程序。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第十
點規定,將所辦理之商品項目及重要內容,填報於銀行局網際網路申
報系統中,並應定期依規定申報相關報表。
四、財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台財融第八九七二二五二一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原財政部 89.02.10 台財融字第 89722521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3.06 金管銀外字第 1
0150000320 號令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42 期 744674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