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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 87 年 12 月 1 日台財融字第 8775945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8500171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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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財政部 87 年 12 月 1  日台財融字第 8775945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5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歸屬為金錢
          之信託業務,爰信託業經本會核准辦理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
          權之金錢信託業務,且該信託業之信用評等達本會規定之等級以上者,即
          可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原財政部 87.12.01 台財融字第 87759458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