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財政部 87 年 12 月 1 日台財融字第 8775945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5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歸屬為金錢
之信託業務,爰信託業經本會核准辦理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
權之金錢信託業務,且該信託業之信用評等達本會規定之等級以上者,即
可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原財政部 87.12.01 台財融字第 87759458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