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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歸屬為金錢之信託業務,有關信託業擔任基金保管機構相關法令之適用疑義一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001836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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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貴會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歸屬為金錢之信託業務,有關信託業擔任基金
          保管機構相關法令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4  月 26 日中託業字第 0960000268 號函。
          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5  條已明定基金保管機構係本於信託
              關係而擔任受託人,委託人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為享有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之人,亦即投資人。信託行為係基於信託關係所
              為之法律行為,上述之信託關係並未明定係由受益人移轉財產權予受
              託人,實務上雖由投資人直接將金錢匯入信託專戶,尚非表示投資人
              即為委託人,該信託關係既已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明定,自
              應優先依該法從事信託行為。
          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5  條第 2  款明定基金保管機構依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此不僅與信託業法施行細則所稱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
              之金錢信託(即特定金錢信託)之特性及定義相同,且該法第 23 條
              亦明定基金管保機構負有監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操作之責任,故尚難
              謂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無管理或處分之權。信託業擔任基金保管機構就
              「信託法」、「信託業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適用應為
              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上述規範若有所扞格,應優先適用「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
          四、請貴會速將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85001711
              號函轉知各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7 日
                                          金管銀(四)字第 09685001711  號
主    旨:財政部 87 年 12 月 1  日台財融字第 8775945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5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歸屬為金錢
          之信託業務,爰信託業經本會核准辦理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
          權之金錢信託業務,且該信託業之信用評等達本會規定之等級以上者,即
          可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附    件:財政部  函
                                                中華民國 87 年 12 月 1  日
                                                台財融字第 87759458 號
主    旨:銀行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業務,應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請  查照
          轉知。
說    明:一、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亞太商業銀行八十七年八月六日(87)亞銀信字
              第二八一四號函辦理。
          二、鑑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業務係建立於高度之信賴關係,銀行所
              負之義務高於一般保管業務,故銀行營業執照僅載有辦理保管業務,
              而無受託經管各種財產業務者,應取得本部核准,並於營業執照登載
              受託經管各種財產業務後始得辦理,且限於信託部承作。
          三、本函發文前以辦理保管業務承作者,應即向本部補報申請手續,並將
              業務項目調整為受託經管各種財產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