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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相關問題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8011495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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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
          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相關
          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行 94 年 10 月 12 日臺工銀 940527700  號
              函辦理。
          二、無論委託人為法人機構或自然人,擬透過銀行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
              證券化條例」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均應符合財政部 91
              年 9  月 24 日台財融 (四) 字第 0914000834 號令第二點第一項第
               (二) 款,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規
              定,不須再檢視委託人之條件是否符合該令第二點第一項第 (一) 款
              。
          三、另信託財產擬投資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除應於信託契約
              約定外,其申請程序可依財政部 93 年 3  月 2  日台財融 (四) 字
              第 0934000190 號函說明三所稱「增加信託財產運用範圍」之規定辦
              理。
正    本:臺灣工業銀行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各會員機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 (第一組至第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