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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687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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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除其投資標的為境
              外基金另依本會 94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3412 號令
              發布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所提供相關商品之
                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
           (二) 不得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或刊登該特定商品之相關內容,或舉辦
                說明會、發布新聞稿。
           (三) 不得主動提供或寄發該特定商品說明書予客戶或一般大眾,但已屬
                特定金錢信託客戶者不在此限。
           (四) 不得於國內有公開募集行為。
          二、財政部 92 年 8  月 12 日台財融 (四) 字第 0924000680 號函及財
              政部 80 年 1  月 30 日台財融第 80129409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

     (原財政部 92.08.12 台財融 (四) 字第 092400068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
       適用)
      (原財政部 80.01.30 台財融字第 801294091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6.17 金管銀(四)字第
               0974000182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