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所函詢銀行兼營信託業務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衍
締結海外顧問契約與委託下單交易契約事宜之法令適用釋疑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 95 年 10 月 17 日致本會來函。
二、所詢旨揭委託事宜,係業者依法令所為之行為,允宜視為一般業務管
理之委託行為,非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
序辦法」規範之範疇。
正 本:環宇法律事務所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中
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