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回原持有次順位公司債或次 順位金融債券之分割本金債券,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2 款所定「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 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順位 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 10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