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經核准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其事業及人員不得從事期 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等宣導廣告或投資顧問活動,請轉知所屬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會員切實遵守規定,若有違反者,將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第 103 條及第 104 條規定予以處分,請 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