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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經本會核准得辦理以避險、履約及套利為目的之借券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六)字第0946001177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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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銀行經本會核准得辦理以避險、履約及套利為目的之借券交易,請  查照
          並轉知會員銀行。
說    明:一、銀行業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為借券人;惟應以避險、履約及套
              利為目的之借券交易為限。
          二、銀行依前述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借券交易,應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申請程序:從事本項交易前,除應評估可能涉及之各種風險外,並
                應訂定包括交易額度、利害關係人交易、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等相
                關作業準則,於提報董事會同意並函報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 會計處理:從事本項交易除應符合相關會計準則公報有關避險定義
                之規範外,並應明確記錄其交易型態且與其他交易獨立記載。
           (三) 評價原則:從事借券之部位,應併同原避險之部位,每日衡量其公
                平價值,並留存所衡量之資訊。如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應以可
                靠之估計方法決定公平價值之估算與衡量,若公平價值變動或重要
                假設與原來預期發生重大變化,應有適當之處理程序。
           (四) 投資限額計算:借券交易過程中,如有無法完全對沖軋平之部位,
                應納入銀行投資有價證券部位併計曝險限額。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