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協助民眾處理滯留於金融機構「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金融機構如
無法確認該帳戶是否屬遭歹徒持偽 (變) 造或他人之身分證件冒名開立者
,該金融機構應函詢警察機關查明回復,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警署刑偵字第○九三○一三六
四四一—A及B號函辦理。
二、有關「警示帳戶」是否屬遭歹徒持偽 (變) 造或他人之身分證件冒名
開立者,內政部警政署業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以警署刑偵字第○九
三○一三六四四一—A及B號函請各警察機關於接獲金融機構來函詢
問時,應依被害人報案後所調閱之資料儘速查明該帳戶是否屬遭偽 (
變) 造或冒名開立,並函復來詢金融機構,據以辦理發還事宜。為簡
化處理流程,加速處理時效,請轉知 會員機構,邇後得於警察機關
調閱「警示帳戶」之開戶人、資金明細等相關資料時,於回復函文中
,敘明要求警察機關查復該「警示帳戶」是否屬遭歹徒持偽 (變) 造
或他人之身分證件冒名開立之情形,俾憑辦理。檢送上函影本供參。
附件 一:內政部警政署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警署刑偵字第0930136441-A號
主 旨:有關警察機關協助金融機構處理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警示帳戶」
內剩餘款項之配合辦理事項,請轉知所屬確實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銀局 (
一) 字第0931000545號函辦理。
二、相關文號:本署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警署刑偵字第093012163
3號函。
三、目前金融機構對於「警示帳戶」中屬遭歹徒持偽 (變) 造或他人之身
分證件冒名開立者 (非偽【變】造者,暫不處理) ,若有被害人在被
詐騙後請求返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款項,經金融機構確認被害
人所匯(轉)之款項尚有未被提領者,由被害人提示相關文件後,即予
辦理返還款項事宜;其中有關「警示帳戶」是否屬遭歹徒持偽 (變)
造或他人之身分證件冒名開立之情形,請各警察機關於接獲金融機構
來函詢問時,應依被害人報案後所調閱之資料儘速查明該帳戶是否屬
遭偽 (變) 造或冒名開立,並函復來詢金融機構,據以辦理發還事宜
。
附件 二:內政部警政署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警署刑偵字第0930136441-B號
主 旨:為協助民眾處理滯留於金融機構「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有關查明回
復該「警示帳戶」是否屬遭歹徒持偽 (變) 造或他人之身分證件冒名開立
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銀局 (一) 字第093100054
5號函。
二、有關查明「警示帳戶」是否屬遭歹徒持偽(變)造或他人之身分證件冒
名開立一節,本署業已函發各警察機關配合辦理在案。
三、為協助民眾儘速領回「警示帳戶」內款項,並簡化公文流程及避免遺
漏,請 貴局轉知各金融機構爾後各警察機關調閱開戶人、資金明細
等相關資料時,請於回復函文中述明要求查復該「警示帳戶」是否屬
遭歹徒持偽 (變) 造或他人之身分證件冒名開立之情形,俾憑辦理。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