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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已完成公開標售,惟該行未列入標售範圍之信託資產負債尚須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代其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937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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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茲因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已完成公開標售,惟該行未列入標售範圍之信
          託資產負債尚須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代其處理,為利其後續了結事宜,本
          會對該行接管處分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六個月,續由中央存
          款保險公司執行接管人職務。
說    明:一、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及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規
              定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前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經財政部指派中
              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迄今近三年;茲該行雖已順利完成公開標售,惟
              該行未列入標售範圍之信託資產負債尚須由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代為處理,為利其後續了結事宜,爰依法延長接管期限六個月。